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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7 19:30:40 股吧网页版
长康5:子(分)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7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子(分)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子(分)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包括由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其
他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公司或子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公司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 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本制度所称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子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子公司
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

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机构,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五条 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将对分公司、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分公司、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进行监管,监控财
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分公司、子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公司的统一调控与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分公司、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九条 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等重
要事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条 分公司、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
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如为经营活动需要,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查后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执行监
事)。公司依据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委派相应数量的董事、监事。董、监事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关于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被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公司授权行使权力。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总经理(或相同岗位)由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聘任和
解聘,分公司的负责人由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总经理必须对任职公司高度负责,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分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并提请子公司的董事会
(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

第十四条 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分公司、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报
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分公司、子公司录用员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制定员工的招聘
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总经理必须定期向公司总裁报告经营
情况。

第十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公司的
财务管理制度。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公司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采购、销售计划;

(三)组织制定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
法,报公司审批;

(四)支持并保障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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