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10 19:16:20 股吧网页版
洪涛3:董事会秘书工作规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0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公司应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应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适用本规范中对董事会秘书的规范要求。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九十七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与监管机构、主办券商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政府有关部门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当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相应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