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0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会(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
的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5 人组成,董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本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本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董事会选举
产生。董事长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公司股票、本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协助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存公司组织文件、会议记录和股东资料等。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董事会秘书履行公司章程、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董事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设有副董事长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或未设副董事长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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