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0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监督公司财务以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一(1)名。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每届任期三(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行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等职权。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本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解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审查关联交易协议,检查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就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
(十二)审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发表意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证券事务部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事务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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