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0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并按要求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也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视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作为公司
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可以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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