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9
证券代码:400242 证券简称:巴安 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东营德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立案,案号:
(2024)苏 0591 民初 16949 号。
2、因行政赔偿纠纷,公司子公司上海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为被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立案,案号:
(2024)沪 0112 行初 1066 号。
3、因服务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樟树市上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西樟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立案,案号:
(2024)赣 0982 民初 3660 号。
二、(2024)苏 0591 民初 16949 号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营德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 18,486,648.92 元,以及逾期
付款违约金 46,216.62 元(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以未付租赁本金为基数、按照
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 352,766 元。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以融资租赁标的物暨抵押物【危废焚烧炉 1 套】
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被告应承担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史口镇博昌路以东、消防路以北的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东营市不动产权第 0021373 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被告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二提供的质押物(被告一 100%的股权,对
应注册资本金 6030.24 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被告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7、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5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与被告
一、二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并约定:原告向被告二采购价值 6500 万元的
危废焚烧炉 1 套,其中 500 万元由原告委托被告一支付,剩余价款 6000 万元,
由原告分六期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支付给被告二,并作为租赁本金由被告一分期支付给原告;标的物由被告二直接交付被告一验收,被告一在验收合格后向原告发出《验收合格证明书》,并自租赁物验收交付之日起租,被告一并应在租前期限按季支付以原告投放的融资租赁款项为基数、以与原告签订合同之日前一工作日
5 年期以上 LPR 加 145bp(即:年化 6.1%)的租前息,被告一并将前述融资租赁标
的物以及其名下坐落于史口镇博昌路以东、消防路以北的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
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利息)、租前息、违约金、名义货价、其他应付款项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和提供被告一的 100%股权作为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了第一、二期购买价款合计 20,999,999
元的支付义务,被告一亦向原告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确认已完成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验收。自 2023 年起,被告一即未能按约履行租前息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因原告与被告多次磋商未果,已宣布租金提前到期。
三、(2024)沪 0112 行初 1066 号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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