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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7 17:02:42 股吧网页版
巴安3:关于重大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7


公告编号:2024-029

证券代码:400242 证券简称:巴安 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因追偿权纠纷,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法院受理案号:(2024)沪 0118 民初 21886 号,庭
审时间 2025 年 1 月 9 日。

2、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曹县上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号:(2024)
鲁 1721 民初 3640 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2024)沪 0118 民初 21886 号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请 求法 院判 令被 告返还 原告 代被 告 偿还的 贷款 及各 项费 用的
90,623,125.85 元,利息 602,703.87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8 月 2 日,后续以
90,623,125.85 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共计 91,225,829.72 元。

公告编号:2024-029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6 月,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巴安公司”)与案外
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由原告案外人华夏银行向被告巴安公司提供 4.28 亿元最高额融资。2020 年6 月,被告巴安公司与案外人华夏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该《借款合同》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贷款金额为 9,600 万元。同日,案外人华夏银行向被告巴安公司发放贷款 9,600 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4.85%,为固定利率。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 50%。后因主借款人违约,案外人华夏银行于 2021 年 4 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1 年 8 月出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被告巴安公司应于
2023 年 6 月前归还借款本金 9,400 万元,并支付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
的贷款利率及结付息方式计付至 2023 年 6 月的利息;巴安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案外人华夏银行有权就剩余未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全部剩余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基数,自逾期日次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申请执行。

2021 年 8 月,原告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创公司”)与
案外人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华夏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巴安公司应付的费用。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18,400 万元整,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原告高创公司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日起三年。

被告在 9600 万的贷款到期后并未及时偿还,导致案外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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