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400242 证券简称:巴安 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六盘水市红果桂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号:(2025)黔 0201 民初 366 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诉讼事项法院已判决,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以广东绿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张春霖为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号:(2024)粤 0605 民撤 7 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2025)黔 0201 民初 366 号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2025)黔 0201 民初 366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25 年 5 月 15
公告编号:2025-044
日,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案号:(2025)黔 02 民终 1158 号,基本情况如下:
(一)受理机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盘水市红果桂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三)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2025)黔 0201 民初 366 号《民事判决书》,依
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
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的主要内容
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苗木补植费用依据不足”的认定违背事实和法律,也违背民事诉讼事实认定的“大概率”原则,对“酌定(衡平)”的相关事实没有审查及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
希望依法支持上诉人诉请。
三、(2024)粤 0605 民撤 7 号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不服(2024)粤 0605 民撤 7 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 06 民终 6301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公告编号:2025-044
2、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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