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公告编号:2025-068
证券代码:400242 证券简称:巴安 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县上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被告,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鲁 1721 民
初 10590 号。
2、因民间借贷纠纷,上海迈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沧州渤海新区巴安水务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已受理,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法院已作出(2024)冀 0903 民初 5755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关
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2025)鲁 1721 民初 10590 号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曹县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68
被告二: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曹县上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1065506.88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判决被告二就上述第 1 项诉讼请求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判决被告三在欠付被告一、被告二工程价款范围内就上述第 1 项诉讼请
求向原告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4、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名被告承担。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的主要内容
被告一与被告二以联合体名义中标被告三发包的“曹县一环水系综合改造PPP 项目河道整治标段”工程。2018 年 3 月,被告一与原告签署合同,约定被告一将“曹县一环水系综合改造 PPP 项目河道整治标段”工程转包给原告。合同签署后,原告即按照约定施工,现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据原告方了解,案涉工程审计部门已作出审计结算报告,但被告未向原告出具结算报告,也未告知结算金额,原告现暂以合同约定的暂定金额作为结算依据,资金占用利息暂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具体待申请调取审计报告后再行调整,据此:被告一应向原告支
付的款项为 76932109.88 元,扣除被告已付款 45013455 元、代付款 853148 元,
被告一尚欠原告 31065506.88 元。
原告认为,因被告一将在被告三处总承包的项目转包,故被告一与原告签署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应当由原告收取;联合体以被告一的名义与原告签署了施工合同,被告二对被告一拖欠的工程款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三作为项目发包方,原告请求被告三在欠付被告一、被告二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三、(2024)冀 0903 民初 5755 号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上海迈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2024)冀 0903 民初 5755 号民事判决,提
起上诉,法院受理案号:(2025)冀 09 民终 5147 号,基本情况如下:
(一)受理机构: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迈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6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一:沧州渤海新区巴安水务有限公司
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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