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2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决议均应
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
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 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的交易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报经股东大会审批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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