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400246 证券简称:新纶 5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5 年 3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3 月 11 日
作出主体:其他(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深圳市新纶超净工程有 退市公司子公司 退市公司子公司
限公司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涉嫌违反《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5 年 01 月 06 日,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阳人社
局”)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深圳市新纶超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
公告编号:2025-016
事人”)在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医用生物材料类医疗器械系列产品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器械投资项目暖通、消防及给排水工程项目劳资纠纷中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于 2025 年 1 月 6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东阳人社局在处置《医用生物材料类医疗器械系列产品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器械投资项目暖通、消防及给排水工程项目劳资纠纷中,该项目分包单位昆山诸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在该项目所招用
的农民工工资。东阳人社局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当事
人下达东人社询字〔2024〕12079 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东阳人社局提供资料并接受询问,当事人逾期未派人提供资料并
接受询问。据此东阳人社局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向当事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
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改令字(2024)413 号,责令当事人其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前限期接受询问并按东人社询字〔2024〕12079 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资料,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当事人存在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以下为处罚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张某亮户籍信息各一份,共同印证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
证据二:东人社询字〔2024〕12079 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一份,
证明了当事人已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收到东人社询字〔2024〕12079 号《劳动
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证据三:东人社改令字(2024)413 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一份,
证明了当事人已于 2025 年 1 月 2 日收到东人社改令字(2024)413 号《劳动保障
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事实。但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
2025 年 2 月 25 日,东阳人社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东人社罚告字(2025)第
000007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告编号:2025-016
当事人在收到东人社罚告字〔2025〕第 000007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东阳人社局认为,当事人在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医用生物材料类医疗器械系列产品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器械投资项目暖通、消防及给排水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行为。
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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