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400246 证券简称:新纶 3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纶光电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侯毅、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 192,771,030.89 元及相应利息,以及执行费 260,1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立即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新纶光电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侯毅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5、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
6、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3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合
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借款。同时,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长扬路 20 号的房屋所有权为被告一《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
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后经被告一申请,原告与 2024 年 3 月 22 日向
其发放了借款合同项下金额 18,449 万人民币的贷款。2024 年 12 月 16 日,由于
出现欠息情况,原告向被告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通知贷款提前于 2025 年1 月 15 日到期,并发出催收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尽快归还本金及利息,同时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但被告仍未还款。上述贷款现已发生了《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原告有权按照约定向被告追索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为此,原告支出律师费 1,620,000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 18,499 万元,及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的利息 5,672,815.89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1 月 22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
定利率利息计算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
2. 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1,620,000 元;
3. 若被告一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长扬路 20 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 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债务暂计 192,282,815.89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情况
一审判决如下:
1. 新纶光电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 18,499 万元及截止 2025 年 1 月 21 日的利息 5,672,815.89
元,并承担该款自 2025 年 1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
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2. 新纶光电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律师代理费 110 万元;
3. 如新纶光电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 1、2 项债务,则江苏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就新纶光电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在常州
市武进区长扬路 20-2 号的不动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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