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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4 18:11:41 股吧网页版
航高5: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4


证券代码:400247 证券简称:航高 5 公告编号:2024-001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黄文佳先生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30115 号、证监立案字0372023011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董事
黄文佳先生予以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4]202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黄文佳先生、黄卿义先生、黄卿乐先生、高峰先生、王剑女士: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高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首航高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使用募集资金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

2017 年下半年,首航高科全资子公司敦煌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敦煌节能)以定期存单为首航高科控股股东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津荣创)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累计发生额 22.155 亿元,期末余额 17亿元,分别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1.75%、55.06%。

2018 年,敦煌节能、首航高科全资子公司玉门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门节能)以定期存单为京津荣创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其中,2018 年上半年发生额 20.5 亿元,期末余额 14.5 亿元,分别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27.01%、19.10%。2018 年全年发生额 34.06 亿元,期末余额 13.3 亿元,分
别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87%、17.52%。

2019 年,敦煌节能、玉门节能以定期存单为京津荣创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其中,2019 年上半年发生额 13.3 亿元,期末余额 13.3 亿元,分别占首航高科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52%、19.52%。2019 年全年发生额 13.3 亿元,期末余额 10.1 亿元,分别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52%、14.82%。
2020 年,敦煌节能、玉门节能以定期存单为京津荣创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其中,2020 年上半年发生额 10.1 亿元,期末余额为 0,发生额占首航高科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7%。2020 年全年发生额 10.1 亿元,期末余额为 0,发
生额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7 %。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首航高科应当立即对上述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予以披露。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四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首航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对于上述担保事项,首航高科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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