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400247 证券简称:R 航高 1 公告编号:2025-010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4〕20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申请了听证会程序,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8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高科),住所:北京
市丰台区南四环 188 号总部基地 3 区 20 号楼。
黄文佳,男,时任首航高科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
黄卿义,男,时任首航高科董事、副总经理。
黄卿乐,男,时任首航高科副董事长、总经理。
高 峰,男,时任首航高科董事兼总经理。
王 剑,女,时任首航高科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首航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黄卿义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期限内未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事人首航高科、黄
文佳、黄卿乐、高峰、王剑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首航高科、黄文佳、黄卿乐、高峰、王剑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首航高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使用募集资金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
2017 年下半年,首航高科全资子公司敦煌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节能)以定期存单为首航高科控股股东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津荣创)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累计发生额 11 亿元,期末余额 11 亿元,分别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62%、35.62%。
2018 年,敦煌节能、首航高科全资子公司玉门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门节能)以定期存单为京津荣创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其中,2018 年上半年发生额 20.5 亿元,期末余额 14.5 亿元,分别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27.01%、19.10%。2018 年全年发生额 33.8 亿元,期末余额 13.3 亿元,分
别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53%、17.52%。
2019 年,敦煌节能、玉门节能以定期存单为京津荣创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其中,2019 年上半年发生额 13.3 亿元,期末余额 13.3 亿元,分别占首航高科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52%、19.52%。2019 年全年发生额 13.3 亿元,期末余额 10.1 亿元,分别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52%、14.82%。
2020 年,敦煌节能、玉门节能以定期存单为京津荣创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其中,2020 年上半年发生额 10.1 亿元,期末余额为 0,发生额占首航高科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7%。2020 年全年发生额 10.1 亿元,期末余额为 0,发
生额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7%。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首航高科应当立即对上述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予以披露。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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