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4
证券代码:400248 证券简称:R 通达 1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4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3 号),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披露公告。(公告编
号:2024-003)。
2024年12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4 号),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4 号)主要内容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国先生、张璇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华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华铁股份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宣瑞国、张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铁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4 月 30 日,华铁股份发布《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
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原定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3 年年度
报告和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因临近法定披露日前述报告所涉及的部分信息暂无法核实查清,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截至目前,华铁股份未披露 2023 年
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终止上市。
综上,华铁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铁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华铁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铁股份时任董事长宣瑞国、时任财务总监张璇,未勤勉尽责,是对华铁股份未按期披露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宣瑞国在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
其一,华铁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编制未完成的直接原因在于审计机构未能按时完成年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即使华铁股份编制的 2023 年年度报告初稿部分内容存在不确定性,审计机构仍可以根据其独立判断出具非标意见,华铁股
份基于此也可以完成年报编制并提交审议。
其二,其积极应对和努力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其三,其全力配合年报编制工作,在被市场禁入前主动承担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相关职责。
综上,宣瑞国请求减轻处罚。
张璇在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
其一,其努力按照计划推进年报编制工作,已勤勉尽责。
其二,其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辞去华铁股份财务总监职务,对后续年报未
出具事项不再负有责任,行政处罚应符合合理性则、比例原则。
其三,华铁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未按期出具以及公司股票退市,与其履职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和因果关系。
综上,张璇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定期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宣瑞国作为华铁股份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关注定期报告整体编制和披露情况,确保公司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华铁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宣瑞国未确认资金占用等事项的确切金额,影响商誉减值测试工作开展,也未就资金占用事项提供实质解决方案,导致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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