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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4 15:34:01 股吧网页版
R深天1: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SZ000047号
致: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天地”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深天地于2025年6月3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5年6月3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了刊登,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日期、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6月3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西农园路西东海国际中心(一期)B栋26楼1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周惠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股东会通知》中
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结算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日15:00—2025年6月3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中国证券结算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504,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5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000,00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504,134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结算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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