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5
关 于 鼎 龙 文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836 号东峻广场第一座 27 层 (51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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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粤合邦律顾第 221757 号-法意 4
致: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金晶、莫成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必须查阅的文件和材料。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5 年 2 月 7 日公司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收到合计持有 1%以上股份的股东孔炎福、
徐伟军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的函》,并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15 时在广州市
天河区广州大道北 63 号鼎龙希尔顿花园酒店 21 楼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系由公司董事长龙学勤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2 月 22 日 15:00 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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