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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18:32:03 股吧网页版
鼎龙5: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400250 证券简称:鼎龙 5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11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7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广州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龙文化”、“被申请人”)
近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裁决书》,广州仲裁委员
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纠纷仲裁案作出了最终裁决。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资源”或“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或“第三被申请人” )的第二大股东(现持有中钛科技 48.02%股权)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学勤

与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与中钛科技、中钛资源、上海朝年技术研究中心
(有限合伙)签订了《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
并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签订了《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钛科技注
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10,204.0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5,204.08 万元全部由
公司认缴,同时各方一致同意,公司向中钛科技缴付 54,000 万元,占中钛科技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的 51%。《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实缴出资完毕,中钛科技的工商登记变更工作已完成。增资后公司持有中钛科技 51%股权,中钛资源持有中钛科技 48.02%股权,上海朝年持有中钛科技 0.98%股权。

根据《增资协议》第四条 4.2 项的约定,中钛资源承诺中钛科技 2020 年度
至 2024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200 万元、1.5 亿元、3 亿元、5 亿元、
5.5 亿元;增资协议第四条 4.4 项约定,中钛科技未完成承诺期内任何一年度的业绩承诺,中钛资源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支付的补偿款金额为业绩承诺不足部分乘以公司对中钛科技的持股比例,即 51%);增资协议第四条 4.5 项约定,如中钛科技在承诺期内存在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而中钛资源无法于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业绩补偿款的,中钛资源同意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中钛科技全部股权质押给公司,直至其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后方可办理上述质押股权的解除质押手续。增资协议第九条 9.1 项、9.2 项约定,如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安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等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含业绩承诺),则在相关事件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亦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中钛科技完成了 2020 年度的业绩承诺,未完成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业绩承诺。中钛资源认为中钛科技部分年度
业绩承诺未完成是由于部分不可控因素所导致,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并其的责任,如继续维持增资协议原有效力对中钛资源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不能实现的。为此,各方自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直积极磋商变更业绩承诺及补偿方式,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为解决前述争议,中钛资源就有关事宜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2024 年 6 月 11 日,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仲裁通知书》,申
请人中钛资源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变更《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第四条 4.2、4.4、4.5 项为申请人中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持有的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 2%股权作为给予被申请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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