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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2 17:27:21 股吧网页版
R威创1: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代码:400253 证券简称:R 威创 1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六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三)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第六条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股东会在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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