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代码:400253 证券简称:R 威创 1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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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
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可采用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其他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特殊情况是指:
1、审计机构不能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已确定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所需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3、公司当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或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
4、可分配利润低于每股0.1元时。
第七条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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