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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1 18:59:23 股吧网页版
亚星3: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1


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400255 证券简称:亚星3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4 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李树朋、董长江、田亮、胡海华、贾开潜、盛卫宁、徐树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发生多起诉讼、仲裁案件,在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李树朋作为时任董事长,董长江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田亮作为时任代行董事长职责人员、总经理,贾开潜作为时任总经理,盛卫
宁、徐树林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分别对其任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二、相关说明

公告编号:2025-016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予以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积极进行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流程,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或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4 号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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