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5-2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 14:00 点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674,912,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8%,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认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2,662,174,1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8%;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1 名,代表股份总数 12,73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于《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表决,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 1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参加了计票、监票。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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