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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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14:30时,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朱家湾街8号姑苏软件园B3栋16层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童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8日15:00—2025年5月19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493,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90%。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4,661,100 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15.0700%。
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4,154,694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36.589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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