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0 15:51:10 股吧网页版
津信科5:关于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0


公告编号:2025-078

证券代码:400259 证券简称:津信科 5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概述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二)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已作出判决

(三)涉及诉讼案件的金额:本次涉及的 2 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金额合计为 59,576.52 元(不包含案件受理费等)。

(四)案件的最新进展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2025 年 6 月 13 日分别披露了《诉讼公告(一)》《关于投
资者诉讼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
津 01 民初 13 号和《民事判决书》(2025)津 01 民初 31 号,天津一中
院对涉及 2 名投资者宋大烨和邱宇玫的诉讼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具体《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宋大烨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天津一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

公告编号:2025-078

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宋大烨合计 56,250.25 元(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以及印花税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06 元,由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损失核定数据模型建设费用 350,000 元、损失计算费用 100 元,均由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邱宇玫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天津一中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邱宇玫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3,321.95 元、佣金损失 1.00 元、印花税损失 3.32 元;

2、驳回原告邱宇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公告编号:2025-078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 元,损失计算费用 100 元,均由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将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判决书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