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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7 18:56:41 股吧网页版
R东方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7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 2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 3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4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 6
第五章附 则 ......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等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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