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09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行为,
保证公司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
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1)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有权在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为聘请中介机构等监事履行职责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
还可有选择地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
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提请股东会或由监事
会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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