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证券代码:400265 证券简称:富润 3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目前已判决,公司已收到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何学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债权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
姓名或名称:诸暨市富润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因借款纠纷,原告何学平对公司、诸暨市富润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 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富润数字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税费后年利率 14%计算的利息,以及自 2025 年 1
月 25 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每日按未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判令被告富润数字公司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 26 万元;
3.判令被告富润屋公司对债务人富润数字公司所欠原告上述 1、2 的债务
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被告富润屋公司所有的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东
祥路 19 号富润屋大楼 8 层、11 层、15 层、18 层、20 层、21 层、22 层、23
层、24 层、25 层、27 层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判令拍卖、变卖该房产,原告 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事实与理由: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4 年 7 月 5 日,被告富润数字公司、被告富润屋公
司与原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富润数字公司向原告借
款 3000 万元,借期自 2024 年 7 月 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止,借款月利率为
0.8333%,利息每月支付一次,每月 1 号支付当月利息,以现金支付,同时此 利率为原告实收利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税金均由被告富润数字公司承 担。如被告富润数字公司未及时偿还借款,需另行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每逾 期一日按照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被告富润屋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祥路 19 号富润屋大楼 8
层、11 层、15 层、18 层、20 层、21 层、22 层、23 层、24 层、25 层、27 层
的房产为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自 2024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如富润数字公司未如期还款,抵押期限顺延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原告在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浙(2024)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3447 号不动
产登记证明。2024 年 7 月 9 日,原告向被告富润数字公司支付了 3000 万元。
2024 年 12 月 29 日,被告富润数字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延期补充协议》,
约定借期延长至 2025 年 1 月 24 日,延期期间利息按照年利率 14%计算,利息
不包括原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税金。被告富润数字公司支付利息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共计 105 万元,借款本金至今未归还。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 40 万元。
经查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为 3.1%。
法院认为,案涉《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延期补充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除《借款延期补充协议》的利息、违约金约定过高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富润数字公司支付借款后,被告富润数字公司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富润数字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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