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证券代码:400265 证券简称:富润 3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22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20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杭州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仲裁庭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作出裁决。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有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高管、业绩承诺人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付海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高管、业绩承诺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6 月 3 日,申请人与包括两被申请人在内的 18 名交易对方(下称
“交易对方”)签订《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申请人以向交易对 方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对价的方式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 限公司(下称“泰一指尚”)100%股权,交易价格 12 亿元人民币。
同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两被申请人对泰一指
尚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净利润进行承诺,并约定由申请人聘请
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泰一指尚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度实
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 果泰一指尚未能完成承诺净利润,则两被申请人需按约定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补 偿。
上述协议经申请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收购事项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公告。
2017 年,申请人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发行了股份并支付现金
对价,其中,向被申请人1发行股份31,475,712 股并支付现金对价59,016,960.00
元,向被申请人 2 发行股份 11,373,440 股并支付现金对价 21,325,200.00 元。
依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天健所”)出具的三份《关 于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泰一指尚完成
了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 111.88%、
101.97%、108.16%。前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
度的业绩承诺已经完成。
2018 年 11 月 26 日,两被申请人出具《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承诺函》,
内容为:两被申请人自愿追加泰一指尚 2019 年度、2020 年度两年的业绩承诺,
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59 亿元和 2.07 亿元。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如泰一指尚
未能完成承诺净利润,两被申请人将以现金或股票等方式补足实际净利润与承
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2020 年 4 月 26 日,天健所出具《泰一指尚 2019 年度
审计报告》,泰一指尚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75,383,646.54 元,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为 83,616,353.46 元。2021 年 3 月
15 日,天健所出具《泰一指尚 2020 年度审计报告》,泰一指尚 2020 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5,120,606.46 元,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 差额为 181,879,393.54 元。
2020 年 11 月 13 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署《<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
的承诺函>之补充约定》,确认两被申请人应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现金方
式向申请人支付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 83,616,353.46 元。经多次催促,2022 年
3 月 17 日,申请人仅收到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 1,000,000.00 元。
基于上述事实,两被申请人应按照承诺向申请人履行补偿义务,支付业绩
补偿款合计 264,495,747 元,其中包括 2019 年度剩余业绩补偿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