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0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制定公司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定期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或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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