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0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
点。股东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证券监督机构认可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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