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0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网站或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信息披露办法》、《公司章程》及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同时应当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
第六条 公开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全国股转系统审核、备案,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指定全国股转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为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或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格式编写。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的,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方面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