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航产融或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确保中航产融董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航产融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和决策机
构,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享有经营决策的充分权力。
董事会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三条 中航产融董事为自然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中航产融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中航产融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期间不得超过 6 年。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中航产融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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