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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5 19:02:00 股吧网页版
人人乐3: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5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5层-6层

二〇二六年二月

5/F&6/F, Block A, Rongchao Business Center,

No.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86-755)82531588 传真: (86-755)82531555

网址:http://www.zhongyinlawyer-sz.com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阳柯律师、付小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5/F&6/F, Block A, Rongchao Business Center,

No.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86-755)82531588 传真: (86-755)82531555

网址:http://www.zhongyinlawyer-sz.com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有关议案的内容已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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