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陕丰律意字第 0201 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
/www.neeq.com.cn)公告了《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以及本次股东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 15:00,采用现
场投票、电子通讯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主会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旭联商务中心 5 楼公司会议室,分会场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文化大厦 20 楼会议室。主会场与分会场同步召开、统一表决、统一计票,股东及授权代表可选择任一现场地点参会。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 15:00 至 2026 年 4 月 23 日 15:0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 15:25
召开,除此之外,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
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34,075,1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32,767,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0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1 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 1,30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
(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外,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候选人及本所经办律师以现场或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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