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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17:32:00 股吧网页版
工智3:关于业绩承诺方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9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400275 证券简称:工智 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5-058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方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对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00 号)、《关于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01 号)(以下简称“《200 号决定书》、《201 号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200 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2018 年,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大直”)向严格防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格防务”)增资 1.08 亿元。作为严格防务控股股东,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格集团”)承诺严格防务 2018 年至 2020年累计实现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 13,500 万元,若承诺业绩未能实现,则对嘉兴
大直进行补偿。严格防务 2018 年至 2020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9,123.96 万元,未
完成业绩承诺。

2025 年 3 月 21 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严格集团于判决之日起十日
内向嘉兴大直支付业绩补偿款 10,800 万元。截至本措施出具日,严格集团尚未履行对嘉兴大直的业绩补偿承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严格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严格集团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尽快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并在业绩补偿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201 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2018 年,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大直”)向浙江海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渡”)增资 5,400 万元。作为浙江海渡第一大股东,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严格”)承诺浙江海渡 2018 年至 2020 年累计实现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3,600 万元,若承诺业绩未能实现,则对嘉兴大直进行补偿。浙江海渡 2018 年至 2020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465.42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2025 年 9 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苏州严格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嘉兴大直支付业绩补偿款 5,400 万元。截至本措施出具日,苏州严格尚未履行对嘉兴大直的业绩补偿承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州严格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苏州严格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尽快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并在业绩补偿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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