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400275 证券简称:工智 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5-059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及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宁我耀”)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5)浙 0481 执 6314 号之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4 月,公司及子公司海宁我耀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
状及传票(案号:(2025)浙 04 民初 42 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海宁支行”)就与公司、子公司海宁我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海宁我耀偿还借款本金 21,745 万元、
利息(含罚息)3,183,203.19 元(暂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25 日,之后按合同约
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2025 年 6 月,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5)浙 04 民
初 42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2025 年 8 月,农行海宁支行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s://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2025 年 9 月,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裁定(2025)浙
04 民初 42 号民事判决由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路 10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846719924P。
法定代表人:张炜,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双良路 15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2019651838。
法定代表人:乔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芯
中路 6 号 5 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MA2BCP9U7N。
法定代表人:乔徽,执行董事。
海宁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浙 04 民初 42 号民事判决
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文苑路西侧、高新路南侧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财产[详见:浙正评字( 2025 )第 539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neeq.com.cn)上已披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