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400275 证券简称:工智 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6-001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5)吉0211民初440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公司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案号:(2025)吉0211民初4403号)等诉讼材料,刘延中就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债权人民币8,440,60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440,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8,000,000.00元(依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4项约定,以2.9亿元债权的20%计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二、 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5)吉0211民初4403号),通知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出席开庭。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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