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9
证券代码:400275 证券简称:工智 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6-013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
控股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限制高消费的
提示性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近期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公示信息查询获悉:
1. 公司实际控制人艾迪因其债务纠纷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上海金融法院等限制高消费;
2. 公司实际控制人乔徽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限制高消费;
3. 公司控股股东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联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联创永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联创”)被限制高消费,具体情况及原因请见附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艾迪、乔徽、无锡联创及西藏联创关于该事项的正式通知,但经公司核查,上述情况属实。
上述事项可能导致艾迪、乔徽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因此事项后续进行结构调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信息,西藏联创为无锡联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艾迪为无锡联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 762 号)第九条第(四)款,“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因此,艾迪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西藏联创
被限制高消费,已不再具备担任公司控股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法定资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信息,乔徽为公司股东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哲方”)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鞍山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哲方”)的实际控制人,无锡哲方为私募基金,马鞍山哲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 762 号)第八条第(一)款,“存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因此,乔徽被限制高消费,已不再具备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的法定资格。
根据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无锡联创为公司控股股东,艾迪通过控制西藏联创进而控制无锡联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乔徽通过控制马鞍山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北京来自星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而控制无锡联创,为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乔徽同时控制无锡哲方。
鉴于艾迪、乔徽、西藏联创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 号)的相关要求,艾迪、乔徽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可能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因此事项后续进行结构调整。
二、 对股东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无锡联创为有限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决策和行为具有决定性影响。西藏联创作为无锡联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被限制高消费;艾迪作为西藏联创的委派代表及实际控制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乔徽与艾迪属于法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乔徽作为无锡哲方的实际控制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上述状态直接影响无锡联创、无锡哲方作为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出临时提案、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等)时的合法合规性和适格性。若提案由失信、限高主体主导将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影响公司合规治理,公
司董事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相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适格性及提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慎核查。
三、 关于董事履职与股东权利行使的特别提示
公司近期关注到,朱志斌、张林林、王雨果三名现任董事联名提议召开董事会启动换届选举。经公司核查,上述三名董事实际由无锡哲方、无锡联创提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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