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3
证券代码:400275 证券简称:工智 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6-029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除刘天凛外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董事会
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下午 17:54 收到股东李俊牛通过邮件发送的《关于向江苏哈
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通知》,提议增加《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至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通知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二、股东增加临时提案基本情况
2026 年 3 月 19 日下午 17:54,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李俊牛通过邮箱发送的
《关于向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通知》及相关附件材料。
函件主要内容如下:“本人李俊牛(身份证号:140112********0850)作为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现行使股东权利暨向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提出如下临时提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向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提名如下人员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石勇先生、唐拥军先生、陈巧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提案人声明:本提案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案人保证所提供的持股证明文件真实。提案人已取得上述被提名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被提名人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董事会审查情况
(一)董事会负有认定股东临时提案的议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有
权审查股东临时提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查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未审
议通过《关于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四、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
(一)临时提案提交的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不符合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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