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400275 证券简称:工智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收到日期:2026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2026年4月29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 挂牌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王飞 董监高 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之
一
乔徽 董监高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长
艾迪 董监高 时任董事长、董事
王妍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理
陈佩 董监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赵亮 董监高 时任总经理
王雪晴 董监高 时任副总经理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哈工智能涉嫌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公司2017年至 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23年6月,王飞主导了对公司的收购,推荐、安排公司多名董事、高管人选,通过设立“战略委员会”等方式影响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人事任免,其系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2013年、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166号)第八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期间,王飞也是哈工智能的实际控制人。哈工智能2017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王飞是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情况,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我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王飞隐瞒其实际控制人身份,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乔徽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 艾迪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知悉王飞控制哈工智能的情况,未组织、督促公司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相关信息,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前述两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哈工智能涉嫌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7 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2月至2025年9月,艾迪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北京来自星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来自星)是艾迪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2021年修订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艾迪是哈工智能的关联自然人,北京来自星是哈工智能的关联法人。
哈工智能以投资名义转出资金,经多道流转后提供给北京来自星用于偿还债务,
或代北京来自星偿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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