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0 19:16:27 股吧网页版
R恒立1: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0


公告编号:2025-077

证券代码:400277 证券简称:R 恒立 1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全资子公司恒立零部件公司的母公司
(二)收到判决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一审有反诉,被法院驳回,二审没有反诉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号:(2025)湘 06 民终 265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兵(如适用)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 全资子公司
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渤(如适用)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 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

公告编号:2025-077

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新华(如适用)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 全资子公司项目的施工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恒立零部件公司作为恒立实业汽车零部件创新产业基地项目(一期)的建设单位,方圆设计公司、先锋建设公司以联合体的形式中标,三方于 2022 年 6 月12 日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约定案涉工程的所有工程款由恒立零部件公司向方圆设计公司支付,再由方圆设计公司按照其与先锋建设公司的约
定向先锋公司支付施工费。案涉工程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开工,2024 年 9 月 23
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第三方对案涉工程的审定金额为 82557840.54 元,恒立零部件公司已支付工程款 40784500 元,设计费和剩余工程款到期未支付,方圆设计公司和先锋建设公司催要未果后向法院起诉。恒立零部件公司认为方圆设计公司、先锋建设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在一审中作为反诉原告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

1、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5)湘 0602 民初 197 号民事判决中
关于“以 459246.15 元为基数按照 LPR 的标准自 2024 年 9 月 27 日计算至清偿
之日 止”及“以 37645448.5 元为基数按照 LPR 的标准自 2024 年 10 月 24 日计
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判项;

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情况(如适用)

一审判决如下:

1、恒立零部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方圆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

公告编号:2025-077

459246.1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9246.15 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4年 9 月 27 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恒立零部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方圆设计公司支付工程款
37645448.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37645448.5 元为基数按照 LPR 的标准自
2024 年 10 月 24 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方圆设计公司在工程价款 37645448.5 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恒立实业汽车零部件创新产业基地项目(一期)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方圆设计公司、先锋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恒立零部件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二审情况(如适用)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0193.00 元,由上诉人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