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做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董事会日常工作。
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提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条第四项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之外,均应通过证券事务部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提议日期和联系方式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证券事务部应当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 10 日,临时会议召开前 3 日,将
董事会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通讯、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
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题);
(四)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议案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会议期限;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方式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一)、(二)和(三)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会议召开日之前 2 天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2 天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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