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资产
处置行为,加强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集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资产处置管理,参股公司资产处置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是指集团及子公司将拥有或控制的各类资产
(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进行转让、置换、报废、核销、捐赠等,以实现资产价值变现、优化资源配置、减少损失的过程。
第四条 以下情形的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呆账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长期闲置的;
(八)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能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九)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目标:优化配置、提升效益、防止流失、服务发展。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所有处置行为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处置主体、权限、程序、方式、内容等全流程合法有效。境外资产处置还应遵循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处置过程应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确保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
(三)程序规范原则。处置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企业内部规定的以及行业通行的各项程序和步骤,确保过程严谨、有序、可操作、可验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四)保值增值原则。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底价或主要参考依据,通过公开、竞争性的交易方式,发现并实现资产的最大潜在价值,将资产从低效、无效领域转移到高效、关键领域,通过结构优化实现整体价值提升,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管控体系
第七条 集团对资产处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为资产处置的决策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对集团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决策。
(一)集团股东会。以下处置需由集团董事会研究后报集团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的。
(二)集团董事会。以下处置需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上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发生同一类别且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产权转让将导致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产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前述产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的规定。
(三)集团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以下处置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重大事项由集团党委会前置研究:
1.单次处置资产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高于 5 万元(含);
2.年度资产处置计划;
3.集团资产处置管控清单等事项。
(四)单次处置资产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低于 5 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
(五)国资监管范围内的资产处置,需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以及管控权限清单履行核准、审批或备案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