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八条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第九条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十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一条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二条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 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五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事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特定对象来访需按照《预约须知》的要求确认来访安排并填写《特定对象来访预约信息登记表》《承诺书》,同时证券事务部应填写《现场接待备查登记表》,记录
来访人员的信息及关注的内容等。董事会秘书应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证券事务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六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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