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和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办法,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通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为: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 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以保障沟通的有效性和效率性。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应本着事实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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