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7 17:48:22 股吧网页版
高鸿3: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7


证券代码:400283 证券简称:高鸿3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当事人于2026年
4月17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
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
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陈蕾、梁文永、孙闯、张天西、张焕国、万岩、孙绍利、李群、
李克强、黄霈霖、赵德胜、杨永清、杨晓锋、杨璟、翁冠男、强金京、刘雪
峰、栗娜、毕海洲。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通
过参与、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189.03亿元、虚增利润
7,622.59万元,导致公司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1、对陈蕾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签署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年报以及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文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对梁文永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签署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报以及 2020 年非公
开发行文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对孙闯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签署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以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对张天西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签署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以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