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证券代码:400283 证券简称:高鸿3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当事人于2026年
4月17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
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
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陈蕾、梁文永、孙闯、张天西、张焕国、万岩、孙绍利、李群、
李克强、黄霈霖、赵德胜、杨永清、杨晓锋、杨璟、翁冠男、强金京、刘雪
峰、栗娜、毕海洲。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通
过参与、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189.03亿元、虚增利润
7,622.59万元,导致公司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1、对陈蕾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签署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年报以及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文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对梁文永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签署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报以及 2020 年非公
开发行文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对孙闯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签署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以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对张天西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签署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以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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