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6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三月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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