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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9:04:05 股吧网页版
苏药发3:会计师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273 号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anda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1-2
二.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 1-3
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11F
电 话:+86-755-88605026

www.zdcpa.com

前 期 重 大 差 错 更 正 专 项 说 明 的

鉴 证 报 告

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273 号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公司”)编制的《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一. 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相关规定,江苏吴中公司责任包括:(1)识别前期会计差错,对已识别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适当的更正处理,确保更正后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地列报和披露相关信息;(2)编制并披露《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江苏吴中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执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一、更正概述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年 7 月 13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5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披露的 2020 年至 2023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二、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原因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0 年至 2023 年,本
公司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吴贸易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49,526.32 万元、46,850.82 万元、43,074.52 万元、37,666.41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6.46%、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48,068.05 万元、44,823.70 万元、41,082.09 万元、35,544.47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7.08%、35.47%、28.40%%、20.95%。公司 2020 至2023 年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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