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公告编号:2026-016
证券代码:400287 证券简称:东方通 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收到合计
持股 3.73%的股东安徽安瑞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升”)、安徽瑞美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美鑫”)、安徽瑞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冉新能源”)(以上主体以下合称“提案人”)以纸质方式提交的《关于提请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
“临时提案函”),提请在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中增加相关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对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临时提案的内容
2026 年 3 月 13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
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号),
定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 年 3 月 19 日,公司收到提案人书面提交的《临时提案函》及相关附件材料,
提议新增以下提案并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函》内容包括取消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相关制度并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任免等议案。
二、董事会审查情况
2026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相关事项,以
公告编号:2026-016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投票结果,决议提案人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不予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一)董事会有权认定股东临时提案的议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15 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章程》第 53 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第 54 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53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有权审查股东临时提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不予提交临时提案至股东会审议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董事会对提案人此次相关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具体理由如下:
1.提案人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临时提案不符合法定条件。无故罢免任期内正常履职董事、监事,取消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缺乏行业经验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候选人等事项,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涉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