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13
公告编号:2023-001
证券代码:400008\420008 证券简称:水仙 A5\水仙 B5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承销保荐
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立案日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 2022 年 12 月 22 日, 曹钢、冯绵、刘文军、陈闰
午、泰州国旭时装有限公司已针对上述案件对上海水仙进出口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 上海水仙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卫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任晓浩 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
与本公司的关系:上海水仙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被告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反诉原告):上海恒旭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钢
被告二(反诉原告):曹钢;
公告编号:2023-001
与被告一公司关系: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三(反诉原告):冯绵;
与被告一公司关系:公司管理层
被告四(反诉原告):刘文军;
与被告一公司关系:公司管理层
被告五(反诉原告):陈闰午;
与被告一公司关系:公司财务主管
被告六(反诉原告):泰州国旭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钢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一自 2004 年开始开展业务往来,经原告与被告一对
账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被告一拖欠原告为其生产经营所需而支
付的预付款累计为 4,737,995.76 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还
款协议》,约定被告一应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全部欠款,若违
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含利息、费用、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被告二、三、四、五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均承诺为被告一的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
责任期间亦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2022 年 8 月 11 日,被告六向原告
出具《担保函》,亦承诺为被告一的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偿清为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预付款 4,737,995.76 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
公告编号:2023-001
际支付日止,现暂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为 467,482.24 元;(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3.7%的四倍计算)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为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约定的费用。
反诉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反诉原告曹钢、冯绵、刘文军、陈闰午、泰州国旭时装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上海水仙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
落款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担保书》;
2.请求法院判令反诉原告曹钢、冯绵、刘文军、陈闰午、泰州国旭时装有限公司无需对上海恒旭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的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担保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3 年 1 月 13 日在静安人民法院,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无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要求被告方支付款项,加快公司资金的回收,但账务上可能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